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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更换燃气器具确保用气安全

发布日期:2011-04-08浏览量:

     本报讯 (胡娟 王倩) 为了保障燃气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燃气使用作了具体规定。燃气集团提醒用户,市民要仔细选购燃气器具确保用气安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一是对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予以规范。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二是明确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三是确立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四是明确燃气用户的权利。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和投诉。燃气集团提醒广大用户选购安装燃气器具时,务必甄别销售、安装单位及从事安装维修人员是否取得燃气专业资质证书,对于到期或报废的燃气器具要及时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