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胡娟 王倩) 今年3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该条例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燃气管线等相关燃气设施的安全维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条例中还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合肥燃气集团提醒广大天然气用户和施工单位,一旦发现有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燃气设施、燃气警示标识等重大安全隐患时,可拨打合肥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电话2672724,或向合肥燃气集团蓝焰热线5133333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