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关于预存燃气费不能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8-24浏览量:

尊敬的燃气客户:

根据《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文件,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起,逐步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替原有各类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电子发票试运行期间,有客户要求预存燃气费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经请示税务局后明确如下: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由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所有数据直接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检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预收燃气款应在抄表气量并结算气费后才能开具发票。

我公司在电子发票上线后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燃气用户预存燃气款项时,可前往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营业大厅(合作化南路466号)及各服务所开具业务单据,待抄表结算已消费燃气费后开具发票。

特此公告!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理解。

 

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