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08-11-13浏览量:

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制度

     为确保合肥燃气集团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提高集团公司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形式
     合肥燃气集团信息公开的方式为主动公开,是指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在企业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多种有效形式主动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公开或发布的有关工作。主动公开的载体主要包括: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合肥燃气集团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二、组织领导
     集团公司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吴光旭
     副组长:张仁晟、张家安
     成  员:赵明、章祝、张奎、张美、陈和斌、刘珺。
     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赵明兼任办公室主任,章祝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张美、陈和斌、刘珺负责具体事务。
      三、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
     信息可采用书面资料,各类记录、公告、内部刊物、讨论交流、电子媒体、音响、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予以传递。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提供信息公开内容的申请后应当登记,对能够当场提供公开信息或者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提供或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答复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办事内容,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送按照《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中《信息管理规定》、《保密工作管理规定》执行。各类信息公开的内容要准确,并经过集团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核,准确界定信息公开范围,防止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不该公开的信息随意公开。
      四、监督检查
     各单位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制定工作落实方案,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信息更新不及时等群众反映不满意的现象要及时予以纠正。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范围之内,并结合年终工作开展检查,使企业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责任追究
     对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不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的,责令其改正,对提供的信息违反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并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毁灭和不应该公开的信息内容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