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政务区丽晶城小区和瑶海区鼎元府邸两小区,有用户致电蓝焰热线(65133333)反映有人冒充燃气集团抄表员,进入用户家中抄表,并现场收取燃气气费。在此合肥燃气集团提醒广大燃气用户,燃气抄表员上门只抄燃气气量,不收取燃气费。 冬天是用气高峰期,也是燃气集团“安全进万家”的集中安检时间,很多谋利人员会冒充燃气集团工作人员,利用上门安检、抄表、维修等机会,向用户收取燃气费、推销燃气报警器等,造成部分用户有所损失。为此,燃气集团温馨提醒广大用户,燃气集团从未以安检、维修、收费的名义,推销任何燃气泄漏的报警装置,请用户注意甄别此类推销广告的真假。 燃气抄表员着工装佩戴工牌,上门只抄燃气表数,不收取燃气费;燃气维修、安检人员上门维修只收取物价部门核准的材料费,并开具正规发票,不推销任何产品。另外,燃气集团上门进行安全检查前,会提前在小区内张贴通知,并和物业进行沟通;工作人员安检时,统一着蓝色工装、佩带标有合肥燃气集团标识、姓名、工号等内容的胸牌。如用户对入户的燃气工作人员的身份和服务产生任何疑问,都可以记下其工号并拨打合肥燃气集团蓝焰热线65133333进行确认核实。
合肥至庐江天然气高压管线测绘工程招标变更及延期公告 “合肥至庐江天然气高压管线测绘工程招标”项目(项目编号:HRZ-2014066)变更及延期公告如下: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第1条变更为:“须具有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2、原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到“2014年9月20日下午17:30”,现延期到“2014年9月25日下午17:30”。 3、原答疑时间截止到“2014年9月23日17时”,现延期到“2014年9月28日17时”。 4、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9:30”,现延期到“2014年10月8日下午14:45”。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O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随着合肥燃气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结束,数百处安全隐患完成整改,燃气设施和燃气管网的运行更加安全,全市的用气安全得到了更好保障。为了更好地维护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鼓励广大市民群众对违反燃气法规的行为以及燃气事故隐患进行投诉举报,近日,燃气集团出台了《燃气违法行为及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投诉举报燃气违法行为及安全隐患者实施奖励政策,经核查属实,最高可奖励追缴违法所得20%。 《办法》指出,燃气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包含且不限于以下行为: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开挖及取土,或其他危害燃气设施的行为;损坏燃气设施的行为;私自改动燃气设施,盗用天然气的行为;私自改动燃气计量表具造成计量不准的行为,或发现坏表而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冒用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推销相关燃气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报告燃气设施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欢迎广大市民群众对以上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进行举报,可通过来信来函、当面举报或拨打电话进行举报。地址:合肥市合作化南路466号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保卫处(邮编230075);举报电话:0551-65133333和65191800。举报案件经核查属实,受理举报的部门将按追缴违法所得20%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最低不少于100元。 合肥燃气集团有关主管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受理举报案件,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会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
尊敬的IC卡燃气用户: 接光大银行合肥分行通知,光大银行因燃气IC卡充值缴费系统升级,计划于6月3日21:30至6月4日0:30暂停燃气IC卡充值服务,敬请燃气IC卡用户予以谅解。 特此公告。 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六月三日
尊敬的天然气用户: 据了解,近期有名为“合肥燃气用具维修安装中心”的公司张贴告示,拟向用户提供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维修置换等服务。本着对广大燃气用户负责的态度,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提醒您注意: 一、“合肥燃气用具维修安装中心”与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我公司也未委托其进行任何居民燃气设施的检修、维护及更新服务。 二、根据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管道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资质证书。请您谨慎选择服务提供方,并主动索取发票,避免利益受损。 如您有关于管道燃气使用和服务方面的任何疑问和要求,可随时拨打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24小时服务热线65133333,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三、用户自行选择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燃气设施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我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4年5月9日 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发改价格[2014]4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决策部署,现就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必要性 天然气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清洁能源,我国天然气人均资源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0%。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天然气消费持续快速增长,国内天然气产量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但长期以来,我国对居民用气实行低价政策,一方面,由于居民气价明显低于工商业等其他用户价格,交叉补贴现象严重,导致用气量越大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多,没有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另一方面,造成部分居民用户过度消费天然气,特别是加大了冬季用气高峰时调峰保供的压力。 近年来,部分城市率先实施了阶梯气价政策,在保障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引导节约用气、缓解供气压力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政策效果。为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同时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与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相结合。对于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实行相对较低价格;对超出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的部分,要适当提高价格,以反映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二是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相结合。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用气成本,减少交叉补贴。同时,公平用气负担,用气多的居民多负担。三是统一政策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国家制定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政策的总体框架和指导性意见,各地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环境、经济发展和居民用气特点,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1、分档气量的确定。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其中: 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 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 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 2、分档气价的安排。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 第一档气价,按照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档气价,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2倍左右的比价; 第三档气价,按照充分体现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抑制过度消费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5倍左右的比价。 3、关于独立采暖。各地可结合当地气候、采暖用气需求等实际情况,单独制定独立采暖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也可综合考虑采暖用气和非采暖用气情况,将独立采暖用气纳入统一阶梯价格制度。确定分档气量和气价时,应统筹考虑不同住房面积用气数量差异,以及天然气独立采暖与集中供热等不同方式(以煤炭为燃料集中供热的,应考虑煤炭的环境成本)、天然气与电力等不同能源的采暖成本衔接,着重保障基本住房面积的采暖需求。 4、实施范围。居民生活用气为通过城市燃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的所有燃气。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家庭居民人数较多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妥善研究解决办法。 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5、计价周期。阶梯气价可以月为周期执行,也可以季度或年为周期,具体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6、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生活用气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档气量和气价。 7、收入用途。实行阶梯气价后供气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一户一表”改造、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和储气调峰成本,以及减少与工商业交叉补贴等方面。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是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居民切身利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快工作步伐,2015年底前所有已通气城市均应建立起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今后凡制定或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城市,要同步建立起阶梯价格制度;已实行阶梯气价的城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权限已下放至市县的省份,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方案平稳实施。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组织专门力量,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用气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档气量、分档气价、计价周期等,尽快制定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方案,妥善处理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三)做好价格论证和听证。各地在制定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方案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阶梯气价的实施范围、档次划分、价格安排等方面进行认真研究论证。方案形成后,应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进行价格听证后实施。 (四)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各地在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家庭,要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或设定减免优惠气量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气价调整而降低。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国天然气资源现状、实行阶梯气价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3月20日